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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
中国企业教育培训网 中企教培(2010)121号
关于举办最新《社会保险法》权威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课程所属分类:人力资源  开课时间:2010/12/7  开课地点:厦门市 昆明市等

各企事业单位: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令公众期待的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而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工伤的举证责任不再由企业承担;企业负担的工伤待遇有增有减;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研讨内容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
   1、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与背景介绍
   2、最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3、最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4、最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
   5、最新《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
   6、最新《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
   7、最新《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
   8、最新《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的规定;
   9、最新《社会保险法》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疑难问题实务操作
    1、跨地区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能否转移?是否能五大社保同时转移?
    2、员工(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员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3、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外籍包括台港澳的员工如何领取各项保险?、
   4、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5、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6、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7、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8、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9、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0、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最新规定;
   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新规定;
   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的新规定;
   7、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8、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最新规定;
   9、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10、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3、伤亡概不负责条款是否有效?                 
   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6、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7、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8、出差过程中,突然病亡算工伤吗?
   9、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10、那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11、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2、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13、“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3)工伤责任承担与工伤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如何向第三人追偿?
   2、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
   3、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
   4、典型工伤争议案例分析

二、主讲老师
  
  【讲师介绍】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保险司、社会保险研究所领导与专家
  韩智力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著名劳动法律专家
  谭中和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主任 著名社会保险专家
  鲁志峰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著名劳动法律专家
  白永亮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著名劳动法律专家
  刘燕生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著名社会保险专家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邹  杨    中国法律界知名律师、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三、参加人员

        各国有、外资、合资、民营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社保主管、经办,法律部门、工会及负责社会保险的专业人士;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和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管领导,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国内外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机构。


四、研讨时间、地点
2010年12月 7 日至12日   福建省   厦门市   ( 7日全天报到)
2010年12月10日至16日   云南省   昆明市   (10日全天报到)
2010年12月12日至17日   广东省   深圳市   (12日全天报到)
2010年12月16日至21日   海南省   三亚市   (16日全天报到)
2010年12月21日至26日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21日全天报到)
2011年 1 月 7 日至12日   海南省   海口市   ( 7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于开班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传真或电子邮件至我中心。报到时带1寸近期正面彩色照片两张,办结业证书用。
研讨班详细报到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后在开班前一周发放。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1680元(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 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需费用报到时面交。参会学员均可获赠价值950元的《人力资源操作与风险规避指引》、《人力资源常用法规速查》软件一套。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 63000863   86301073  
传    真:(010) 86301073   63000863  
联 系 人: 王建国  1368330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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